第四节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及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职务侵占罪:(专指非国有公司等)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为“监守自盗”),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超过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型(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非法活动型(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三种情形。这种“非法活动”既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也没有还与不还的条件,只要是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即构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
按照《刑法》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取或收受五千元以上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
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既可能是未尽严格审查合同、认识被骗结果的注意义务,也可能是对结果有所认识,但未尽避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避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