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从业人员与同事 (略)
第三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侧重注意以下5个问题(教材共列9个问题):
对于争议处理:
当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给予的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解决,不造谣滋事,不诋毁诽谤,不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尽量避免滥用诉权。
因被所在机构开除、除名、辞退或因工资、福利发生的争议,在内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也可以向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离职交接:
对于兼职:
一般而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任职务,或在非营利性组织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的兼职是允许的。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如兼任职位过多,甚至影响本职工作就不甚妥当。
对于电子设备使用:※
(一)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对于媒体采访:
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