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存入货币的行为
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其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2以合法方式吸收存款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查询单位存款
冻结单位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6个月,续冻不超过6个月
扣划单位存款
有权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存款利率的法律限制
① 利率违法的表现形式:
② 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
③ 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
④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处罚:违法所得50万以上,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不足50万的,处50万到200万罚款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① 形式要件——存单的真实性
② 实质要件——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持有人凭真实凭证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负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依据的,应当承担兑付义务
持有人持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是伪造、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
若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系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一律无效
2.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业务。贷款业务是授信业务的主要业务
授信原则
① 合法性原则
② 诚实信用原则
③ 统一授信原则
④ 统一授权原则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①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② 存贷款余额比不超过75%
③ 流动比率不低于25%
④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超过10%
银行应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表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抽逃资产、丧失信誉等,可终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贷款合同的保全
①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② 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范围以债权为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商业银行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所谓关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与银行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可能因此影响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
商业银行的竞争表现在以下方面:1利率方面2存款方面3结算方面4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
银行在存贷业务中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米有或不足50万的,罚50万到200万。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按照规定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