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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归纳(七)

来源:233网校 2015-01-03 14:40:00

附则

一、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虽然不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既然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并由各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即视为各家会员单位所承诺的行业自律规范,在银行业界存在一定约束力。

①从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合规及银行内部合规职能》第三条的规定来看,违反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所遭受的风险被视为合规风险。

②银监会于2006年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从业人员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基于此,当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操守时,其所在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③为维护银行业健康稳健经营,保持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对于严重违反本职业操守的行为,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惩处,对于因违反操守被开除的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通报银行业协会,由银行业协会通报同业,使不具备职业操守要求的人员丧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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