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管理
1、银行资本的构成与作用
会计资本≥经济资本。由于经济资本是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最直接反映,监管当局也将监管资本的计算依据建立在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之上,尽管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很难一致,但监管资本有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底成立,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正式发表,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
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监管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③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在不同程度和方面关心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为维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失而采取措施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
3、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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