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银行初级 > 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 初级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2015年《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重点复习(二)

来源:233网校 2015-06-06 15:01:00

代理及其种类(P220-223) ★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法定、委托、指定、无权、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等特定基础法律关系之上的。

无权代理(追认期1 个月):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95 年通过)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构成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法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物权法》。

233网校编辑建议: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要公式汇总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专业术语速记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常用公式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讲笔记汇总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点讲解汇总(11章)

讲师课程:

班级
课程
点击听课
马上报名

V班

零基础 不过免费重学

个人理财V班(基础+个人理财)
个人贷款V班(基础+个人贷款)
公司信贷V班(基础+公司信贷)
风险管理V班(基础+风险管理)

单科V班

零基础 不过免费重学

公共基础(精讲+冲刺+习题+模考)

精讲班

全面掌握 巩固基础

公共基础精讲班

相关阅读

添加银行学霸君或学习群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初中级银行交流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初中级银行交流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银行从业书籍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