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银行初级 > 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 初级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2015年《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重点复习(三)

来源:233网校 2015-06-07 15:03:00

物权法(P223-228)

1.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3.《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抵押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33网校编辑建议: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要公式汇总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专业术语速记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常用公式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讲笔记汇总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点讲解汇总(11章)

讲师课程:

班级
课程
点击听课
马上报名

V班

零基础 不过免费重学

个人理财V班(基础+个人理财)
个人贷款V班(基础+个人贷款)
公司信贷V班(基础+公司信贷)
风险管理V班(基础+风险管理)

单科V班

零基础 不过免费重学

公共基础(精讲+冲刺+习题+模考)

精讲班

全面掌握 巩固基础

公共基础精讲班

相关阅读

添加银行学霸君或学习群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初中级银行交流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初中级银行交流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银行从业书籍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