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P278-281) ★
定义: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客体: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属于渎职犯罪。
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P284-291)
宗旨:为规范行为,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良好信誉,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从业人员:指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委派到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属此范畴。
适用范围:遵守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业人员应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