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代理及其种类:(涉及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代理种类、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等内容)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代理活动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等至少是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3.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