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结构概览
本章重点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法律规定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直接检查监督权
建议检查监督权
全面检查监督权
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监管对象范围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措施
反洗钱法律制度———————洗钱的概念、过程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通过对本章的学习,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金融监管和反洗钱法律知识,为依法合规从业奠定基础。对下列内容应重点体会:
监督管理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一种措施;
监管机构通过检查监督可以评价监管对象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审慎经营规则;
检查监督权是一种行政权,既是监管者的权利也是其法定职责;
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外,作为国有大型金融企业,还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则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管。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就监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这是提有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这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综上内容,人民银行实际上是有3个方面的检查监督权,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检查监督权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本节主要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银监会的设置: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l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因此,需强调的是,本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从机构性质上看,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地域上看,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其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有6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一系列措施。
其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销。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是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
其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即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第三节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关于相关的处罚措施
第四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本节应掌握的主要内容是:洗钱的目的、洗钱的过程、洗钱的方式、反洗钱法律制度、反洗钱监管部门
一、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者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的特征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l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该法共七章三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应掌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会议还作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即建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l日起施行。
关于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主要是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
其中: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关于免于报告的交易:
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九类交易:P156
由此看来反洗钱法律主要有三部: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7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