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1.授信原则
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2.贷款法律制度
其一,贷款的法律含义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借款人,并约定期限由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其二,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广义贷款法律关系包括借款人、贷款人、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在内。
狭义的贷款指贷款合同主体,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
其中,关于借款人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权利、6个方面义务8方面的限制
有一条特殊规定要掌握:即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关于贷款人: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对贷款人的限制中有一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其三,贷款合同
代位权
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节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所谓“关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可能因此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
关于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可避免,这种竞争主要表现在:利率、存款、结算、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
关于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四节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银行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较多,在各限制性规定中应主要把握: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以此来分散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