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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辅导精讲3.3

来源:233网校 2016-01-25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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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收取服务费或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顾问、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中间业务相比于传统业务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

  (2)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4)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赚取价差的方式获得收益。

  (5)种类多、范围广,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3.3.1交易业务

  作为中间业务的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外汇交易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外汇交易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外汇交易既可满足企业贸易往来的结汇、售汇需求,也可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投机的交易活动。根据外汇交易方式的不同,外汇交易可以分为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

  (1)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汇交易或外汇现货交易,是指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

  (2)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①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②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按照交易的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标的物是某种商品的。如铜或原油,属于商品期货:标的物是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指标的.如外汇、债券、利率、股票指数,属于金融期货。

  ③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进行转换。

  货币互换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货币互换交易的本金交换形式是: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货币交易的利息交换形式是: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④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

  (为了取得这一权利,期权买方需要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与远期、期货不同,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指期权买入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按照一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购入某种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买进的义务。

  (投资者一般在预期价格上升时购入看涨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下跌。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向期权卖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卖出的义务。投资者一般在预期价格下跌时购入看跌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上升。)

  期权按行使权利的时限可分为两类:即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

  3.3.2清算业务P82

  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可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1.国内联行清算

  系统内联行清算

  跨系统联行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2.国际清算

  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3.3.3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指“三票一汇”: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

  信用证,P86

  托收: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3.3.4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存取储蓄、循环信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或信用凭证(详见教材P90)。

  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借记卡,或人民币卡、外币卡、多币卡等多种类型,主要讲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发卡机构向其客户提供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贷记卡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信用卡消费信贷具有的特点:

  ①循环信用额度。我国发卡银行一般给予持卡人20~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最高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

  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

  ⑤信用卡除具有信用借款外,还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代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

  2.借记卡

  借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一种要求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借记卡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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