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6.2.1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的表内外各种信用发放形式和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4.统一授权原则
6.2.2授信审核
(1)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2)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
(3)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4)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6.2.3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贷款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贷款业务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街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贷款人
借款人
2.《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八条,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8%
(二)贷款余额≤存款余额75%
(三)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0%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本付息。
6.2.4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2.贷款合同的内容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贷款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以至无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撤销权。
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