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银行业务禁止
6.3.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3.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的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奖储蓄,储蓄赠送礼品、现金等。
6.3.3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