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
(1)定义——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以下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2)大事记(时间:事件)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截止2006年12月末:在华注册了14家外国独资和合资银行(19家分支机构)、74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186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033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共有27家外资金融机构注资入股了我国的20家商业银行
(3)经营范围
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