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1)银监会监管对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银监会监管权力: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这些监督管理措施与行业自律及公众监督共同构筑起银行业监督的完整体系。
考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监管对象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银监会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