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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6.1章

来源:233网校 2016-08-04 09:39:00

  考点4代理
  1.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备考提示
  要能够区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能够理解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考点5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根据不同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的四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合同法》第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即《民法通则》第137条。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考点6民事诉讼与仲裁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当事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2)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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