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法和继承法
考点1 婚姻法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该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考点2 继承法
1.概述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法定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遗嘱的形式
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