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 保险法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2)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按照保险实施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4)按照保险承担的责任次序,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3.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的总称。
考点6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考点7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