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
考点1 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考点2 信托财产的性质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考点3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