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银行监管体制
第一节 国际银行监管发展历史与主要监管体制
考点1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1.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包含了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双重属性。银行监督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系统、及时地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对银行机构实施全面、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以促进银行机构依法稳健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银行管理则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内银行机构及市场进行管理,对银行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
市场经济首先是规则经济或者是法制经济.银行监管的本质实际上是制度监管.正如高兰所说,“监管就是制定并实施规则的一种活动”。银行监管制度是指银行机构监管的模式、目标、原则、内容和方式等的总称。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达程度和法律体系的影响,各国银行发展程度和监管制度不尽相同。
2.银行监管制度的变迁
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在表象上反映为管制、放松、重新管制。但从深层次看.这是由特定历史时期银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决定的,是对安全优先和效率优先两种监管目标的选择过程.正是由于风险与效益之间存在替代性效应,这一演变过程最终将会达成复合型监管目标的某种平衡。即寻求在效率与风险之间的平衡。
3.国际上主要金融监管的体制
(1)统一监管型。
按监管主体数量划分法又称为单一全能型,即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无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目前有英国、日本、韩国等9个国家实行这模式。
(2)多头监管型。
多头监管型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一般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分别设置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在内的全面监管。
(3)“双峰”监管型。
澳大利亚和荷兰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考点2主要国家的银行监管体制
1.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1)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由于银行实行国法银行和州法银行(“国法银行”亦称“国民银行”。指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州法银行”指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而并非州立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因此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以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而且也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因此,除美国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理署(OCC)以外.各州政府均设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形成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双线监管体制。0CC和州银行监管当局成为美国银行最主要的两个基本监管者。基本监管职能是指监管者发放执照的职能。
(2)伞形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和非银行分支机构仍分别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有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而后者中的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部分仍由州保险监管署(SIC)监管,SEC和SIC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
2.德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德国政府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调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和机构,主要设想是将银监局划入德意志联邦银行。同时减少分行数量。将决策权向总行集中,以适应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造成的金融机构业务中央化的趋势。委员会的有关报告将提交德国议会讨论和批准。
考点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管理实践,旨在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提供联系的渠道.以保证各国的银行均受到有效的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个基本原则:(1)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2)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
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概念,认为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的、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使参与监管的各个机构拥有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