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考点: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依法须报经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