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考点: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3.总行和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银监会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