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考点:民事主体【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②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③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须注意: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法人,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也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广泛,社会团体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3)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