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4.无效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