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考点:代理【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分类
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备考提示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一样的结果。注意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客观上是否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