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考点:诉讼时效【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根据不同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的四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合同法》第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即《民法通则》第137条。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