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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读:诉讼时效概念、种类

来源:233网校 2017-02-09 09:08:00
导读:你在备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时,是如何理解第十六章:诉讼时效?如果你觉得自己理解的不够到位,那就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短时速记通关,考前进行直播>>

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考点:诉讼时效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根据不同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的四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合同法》第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即《民法通则》第137条。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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