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考点:民事诉讼与仲裁【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当事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2)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