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物权法和担保法
考点:抵押【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备考提示
抵押和质押很重要的区别是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1.抵押物的范围
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将有的动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可以做抵押物的财产: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⑤交通运输工具;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⑦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用于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备考提示
掌握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哪些不可以。
2.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实现及最高额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