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物权法和担保法
考点:定金【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性质不同、效力不同、数额限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