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法
考点:合同的履行【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