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与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证券发行【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据此,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3.发行保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4.证券承销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