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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读:信托财产的性质

来源:233网校 2017-03-02 00:00:00
导读:你在备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时,是如何理解第十七章:信托财产的性质?如果你觉得自己理解的不够到位,那就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短时速记通关,考前进行直播>>

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

考点:信托财产的性质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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