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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债务人财产

来源:233网校 2017-03-04 00:00:00
导读:你在备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时,是如何理解第十七章:债务人财产?如果你觉得自己理解的不够到位,那就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短时速记通关,考前进行直播>>

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债务人财产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他人应对债务人的出资。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取回的质物、留置物。

(6)对不当行为行使追回权而取得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上述不当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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