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4.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