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破产清算【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变价。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2)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5)执行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