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法基本理论
考点:犯罪【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2。犯罪构成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这些因素.否则犯罪不能成立。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则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这些要件并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只是对于那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犯罪,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3.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