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处罚
考点:重要行政处罚法律规则【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还可以应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为可以当面处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指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应适用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行政罚款的“裁执分离”
一般情况下.我国行政罚款实行“裁执分离”.即做出罚款决定与执行罚款决定的不能成为同一主体。但对于简易程序中当场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依法申诉、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