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考点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成立
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其法定监管目标为:
(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考点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凭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此外,银监会依法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监管行为适用本法。
考点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以下七类:
(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其中审慎经营规则是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二)准入职责
1.机构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
2.业务范围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银监会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3.人员准入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应当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任职资格管理,银监会应当制定具体办法。
4.股东变更审查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审查其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
(三)非现场监管职责
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表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会信息。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四)现场检查职责
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五)报告职责
银监会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银监会应当立即向银监会负责人报告;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六)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银监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七)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银监会有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