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考点速记:第二节 物权法和担保法
考点一:物权基本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的标的是物。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力。
(二)物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考点二: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2)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但操作手续较为烦琐。
(3)定金担保,是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该定金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