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考点速记: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
考点一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特征
1.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1)当事人数量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
(2)财产所有权变化不同。在信托中,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3)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用于信托的合法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定;而委托代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4)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5)权限不同。信托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预;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的权限仅以委托人的授权为限,并且委托人可随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对委托权限进行调整。
(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销、破产,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也没有影响,信托期限稳定性强;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二)信托法
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考点二 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的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但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考点三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1)知情权;(2)管理方法变更权;(3)撤销权;(4)解任权。
(二)受托人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