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
法人的分类 |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 |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特别法人 |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
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 法人成立: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实现。 | |
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 法人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察机关。对应代表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 法人分支机构: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 |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 法人的终止原因主要有: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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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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