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和分类 |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别诉讼时效: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有特定适用特定,无特定适用普通。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 (1)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延长: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而未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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