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
留置权 |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 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①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二)定金
概念 |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 ||
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 定金 | 订金 | |
性质不同 | 一种担保方式 | 预付款性质,不具担保功能 | |
效力不同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退还订金即可,无须双倍返还。 | |
数额限制 |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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