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 委托 | |
当事人数量 | 多方,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 |
财产所有权变化 | 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 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
成立条件 | 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 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
名义 | 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 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
权限 | 信托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预 | 受托人的权限仅以委托人的授权为限,并且委托人可随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对委托权限进行调整。 |
期限的稳定性 |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期限稳定性强。 | 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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