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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与境外有何不同

来源:233网校 2008-10-22 08:59:00
  境外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有关证券业务,一般也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过程中进行信托活动,例如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有关理财业务(协助性服务)时可以未经事先获准而使用信托权利。同时,境外大多实行的是利率市场化和浮动汇率政策。因此,商业银行可向客户提供的产品种类较多、交叉性较强,理财业务主要侧重于咨询顾问和代客理财服务,分类和性质界定较为简单。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同时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在这样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条件下,商业银行开发销售个人理财产品面临的约束较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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