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银行初级 > 初级《个人理财》 > 初级个人理财学习笔记

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相关法律知识(6)

来源:233网校 2014-05-21 15:5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1.不动产登记管理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动产的交付管理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特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4.抵押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5.质押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6.留置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相关建议: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各章知识点汇总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各章内容详解及例题分析汇总

  老师辅导:

  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系统的备考,233网校开设有银行从业资格考试V班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针对考试不同需要,有侧重点、分阶段的对学员进行辅导。有效结合历年考试特点,预测考试方向,梳理各章重要考点,分析考点出题形式,讲解答题思路,传授应试技巧。点击免费试听>>>

相关阅读

添加银行学霸君或学习群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银行从业书籍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