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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相关法律知识(11)

来源:233网校 2014-05-21 15:40:00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于2006615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目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尚未正式出台,仍在讨论之中。因此,本部分内容仅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予以解读。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兼业代理人,或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
 
  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三)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
 
  依据现行规定,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关系时,应收回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填写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
 
  1.一般规定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1)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2)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3)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2.禁止性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3)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5)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作出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6)代理再保险业务。
 
  (7)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8)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9)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有关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有关保费及代理手续费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4.其他方面的规定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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