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从业人员销售活动遵循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在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勤勉尽职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
3.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4.专业胜任原则。
二、从业人员销售活动注意事项(★★★★★)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2.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3.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4.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5.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三、从业人员销售活动禁止事项(★★★★★)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权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2.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3.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4.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5.违规对客户作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6.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7.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
8.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四、从业人员岗位要求(★★★★★)
1.从业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2.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
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五、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
六、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①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②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③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二)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①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③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④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前述第(二)项第①小项中所列各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9月2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行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人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售银行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