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4、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5、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不能投资公司债券
6、商业银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7、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
8、证券法的基本原则:①公开、公平、公正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③合法④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⑥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9、内幕信息的2个构成要件:重大性、未公开性
10、内幕交易行为的3个形式: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11、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12、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13、期货交易所应建立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金制度
14、投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5、外部营销推介,不得收取已经消费者填写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申请文件,不得接触现金及其他银行业务凭证和法律文件
16、公司破产的2个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解散而清算,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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